• <ul id="w0es4"></ul>
  • <delect id="w0es4"><td id="w0es4"></td></delect>
  • <dd id="w0es4"><s id="w0es4"></s></dd>
    ?

      

    English|利安達國際

    新聞中心

    政策法規(guī)

    上海浦東法院 | 關于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qū)法規(guī)的實施規(guī)則(一)(二)(三)(四)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yè)破產制度若干規(guī)定》(以下簡稱《若干規(guī)定》)關于重整保護制度的規(guī)定,依法保護債權人、債務人、重整投資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破產重整案件債權申報、審查和救濟,提升辦理破產質效,促進市場資源優(yōu)化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
     
    一、債權申報
     
    1.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后,應當根據債務人資產、負債規(guī)模、已知債權人數量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債權申報期限,并在全國企業(yè)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fā)布公告。公告除載明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管理人聯系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適用簡易破產重整程序的案件,應當對所適用的程序一并公告。
    債權申報期限自本院發(fā)布受理重整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適用簡易破產重整程序的案件,債權申報期限為三十日。
     
    2.債權人應當在本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所列債權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3.在本院受理重整申請公告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補充申報。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產生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但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事由補充申報的除外。
     
    二、重整保護期制度
     
    4.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仍未申報債權的,不得在重整計劃執(zhí)行期間及重整保護期內行使權利。在重整保護期屆滿后,該債權人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但本規(guī)則第6條規(guī)定的已知債權人除外。重整保護期為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后的一年期間。
    前款規(guī)定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后至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前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由管理人審查后在債權表中作為單獨類型進行登記,并按照重整計劃規(guī)定的債權類別注明清償條件。
     
    三、無正當理由未申報債權失權制度
     
    5.自裁定受理重整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本院應當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協(xié)助通知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送達債權申報通知和失權后果告知書,通知材料需列明企業(yè)破產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及逾期申報的法律后果。管理人協(xié)助通知已知債權人的,應當詳細登記已知債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通知時間、發(fā)送通知的方式、送達情況等,并將送達憑證歸檔入卷。
    經債權人同意,本院和管理人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債權人收悉的電子送達方式送達。
    已知債權人是指根據管理人已接管的債務清冊、合同、審計報告、財務報告等債務人資料,以及清算報告、生效裁判文書、破產申請材料等,能夠查明有效聯系方式的債權人。
     
    6.已知債權人在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和失權后果告知書后,非因不可歸責于自身的事由未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申報債權的,視為放棄債權,債務人不再向該債權人承擔清償責任。
     
    7.已知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清償責任,管理人或者債務人以該債權人存在前條規(guī)定的失權情形為由拒絕履行的,應當向債權人說明理由和依據,并提供債權申報通知和失權后果告知書等通知材料的送達憑證。
     
    四、重整與破產清算的程序銜接
     
    8.本院受理破產清算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裁定對債務人進行重整的,在破產清算程序中已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在重整程序中不再另行確定。本院應當發(fā)布裁定債務人重整公告,并載明《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事項。
    管理人應當于本院裁定重整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未申報的已知債權人于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申報債權,送達債權申報通知和失權后果告知書。
     
    9.本院依照企業(yè)破產法的規(guī)定裁定終止重整程序或者終止重整計劃執(zhí)行,并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并參與財產分配,不受本規(guī)則第4條第1款、第6條規(guī)定的限制。
     
    五、追加債權申報
     
    10.債權人追加債權申報的,應當在本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完成。對逾期追加申報的債權,適用本規(guī)則的規(guī)定。
     
    六、附則
     
    11.本規(guī)則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yè)破產制度若干規(guī)定》關于建立管理人履職情況個案監(jiān)督和指導機制的規(guī)定,促進管理人依法公正高效地執(zhí)行職務,提高管理人的履職能力和水平,保障破產程序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guī)定》等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1.本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規(guī)定和本規(guī)則,對本院受理破產案件中指定的管理人推進破產程序、辦理破產事務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2.個案履職評價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設置忠實履職和勤勉履職指標,考察管理人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表現,注重管理人推進破產程序、辦理破產事務的質效,結合債權人意見,全面客觀地進行評價。
     
    3.個案履職評價實行百分制,本院結合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人履職的反饋意見,按照《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表》對管理人個案履職情況進行打分。
    評價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五個等次: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yōu)秀;80分至90分以下(不含本數)為良好;70分至80分以下(不含本數)為稱職;60分至70分以下(不含本數)為基本稱職;60分以下(不含本數)為不稱職。
     
    4.管理人應當于破產清算程序終結、重整計劃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提交履職報告?;诤徒鈪f(xié)議終止和解程序或者終結破產程序的,管理人應當于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yè)事務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履職報告。
    案件審理中依法更換管理人的,被更換的管理人應當于被更換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履職報告。
    履職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案件辦結期限承諾與完成情況;
    (2)管理人團隊內部管理情況;
    (3)管理人接管與調查、辦理債權申報與審查、參與債權人會議、財產管理與追收、財產變價與分配、衍生訴訟、和解協(xié)議的審查與表決、重整投資人招募、重整計劃草案制定與表決、重整計劃的執(zhí)行監(jiān)督等情況;
    (4)向本院提交工作進度、計劃安排、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情況;
    (5)對重大、突發(fā)、涉眾等風險事件以及利害關系人集中投訴反映的應對處置情況;
    (6)其他有必要報告的事項。
     
    5.審理破產案件的合議庭應當于收到履職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結合債權人會議、債權人委員會對管理人履職的反饋意見填寫個案履職評價表。
    合議庭擬對管理人評價為優(yōu)秀或者不稱職的,應當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
    管理人存在違反忠實履職指標情形,或者在勤勉履職方面出現重大差錯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評價結果為不稱職。
     
    6.評價結果應當及時告知管理人。評價結果為不稱職或者基本稱職的,管理人可以于獲知評價結果之日起五日內提出申辯,由合議庭復核、分管院長主持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
     
    7.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結果作為確定管理人報酬的重要依據。評價結果為優(yōu)秀、良好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比例上限的90%以上確定報酬;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不超過規(guī)定比例上限的50%確定報酬,直至取消報酬。
    管理人申請收取報酬時,個案履職評價結果尚未最終確定的,合議庭可以根據破產案件和管理人履職的實際情況,確定支付相應報酬。
     
    8.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結果作為本院通過推薦提名、邀請競爭等方式選任管理人的重要參考。
    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優(yōu)秀的案例,向上級法院報送、向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推薦,并適時向社會公布。
    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結果年度匯總,向上級法院報備,并向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通報。當年度評價結果中有一次不稱職或者二次以上(含本數)基本稱職的,暫停其下一年度擔任本院新受理案件管理人的資格。
     
    9.對個案履職評價結果為不稱職的管理人,本院向擔任管理人的機構或者自然人發(fā)送司法建議。
    案件審理期間,發(fā)現管理人違法履職、不當履職的,本院可以向其發(fā)送整改意見書,并督促其落實整改。相關情況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司法解釋規(guī)定處理。
    司法建議、整改意見書向上級法院報備,并抄送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
     
    10.本院適時向社會公布管理人個案履職評價信息。
     
    11.本院受理的強制清算案件清算組中從管理人名冊產生的成員,參照適用本規(guī)則。
     
    12.本規(guī)則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公眾號:破產法實務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yè)破產制度若干規(guī)定》關于破產申請人提名管理人的規(guī)定,細化提名管理人資格審查流程,保障破產程序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yè)破產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指定管理人規(guī)定》)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市高院)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1.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可以在提出破產申請時或者破產申請審查階段向本院書面提出一名管理人人選。
    申請人提出管理人人選時,應當提交提名申請書、接受提名確認書、承諾書等材料。
     
    2.申請人應當在上海市企業(yè)破產案件管理人名冊中提出管理人人選,且被提名人應當具有與案件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資質和履職能力。
    符合市高院指定管理人相關規(guī)定的破產案件,申請人可以在與破產案件有較強連接點的外省市管理人名冊中提出具有省級一級資質的機構作為管理人人選。經指定的外省市管理人應當與本市管理人共同履職。
    近三年因辦理破產、清算、訴訟業(yè)務受到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監(jiān)管機構、行業(yè)自律組織懲戒,以及在本院個案履職評價中最近兩個年度被評為不稱職或者最近一個年度被評為基本稱職的機構和人員,不得被提名。
     
    3.提名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被提名人的基本情況;
    (3)提名理由。
    被提名人的主體資格材料、資質證明材料、聯系方式及提名理由相關的證明材料等,應作為附件一并提交。
     
    4.接受提名確認書應當載明被提名人完全知悉提名事宜且自愿接受提名,由被提名人簽署蓋章。
     
    5.承諾書應當載明被提名人承諾下列事項,由被提名人簽署蓋章:
    (1)具備本規(guī)則第2條所規(guī)定的相關資質條件;
    (2)不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形;
    (3)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規(guī)定》第九條規(guī)定的情形;
    (4)不存在《指定管理人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利害關系;
    (5)被提名人及其派出人員不存在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禁止性行為;
    (6)不存在提交虛假材料、虛假陳述、隱瞞事實及與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行為;
    (7)保證勤勉盡責,忠實執(zhí)行職務。
    被提名人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前,僅為債務人提供過庭外重組、預重整等與企業(yè)拯救有關的中介服務,可以不認定為上述第(4)項中的利害關系,但應當在承諾書中如實說明。被提名人未以自己名義提供服務,但其所屬人員曾參與中介服務的,亦應當說明。
     
    6.本院收到申請人的書面提名申請后,認為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規(guī)則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七日內補齊相關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撤回提名申請。
    本院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要求申請人或者被提名人補充提交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7.提名審查采取聽證審查等方式。組織聽證審查的,由申請人、被提名人、債務人、主要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其撤回提名申請。被提名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聽證的,視為不接受提名。提名審查聽證可以與受理審查聽證合并進行。
     
    8.申請人可以在本院出具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前撤回提名申請,申請人撤回提名申請后不得再次提名管理人。
     
    9.本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選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指定該人選擔任管理人。指定管理人決定書應當載明管理人由提名方式產生。
    本院經審查認為被提名人不符合指定條件的,依法另行指定管理人,不再接受申請人提名。
     
    10.數名債權人同時提出破產申請,或者債權人、債務人同時提出破產申請的,可以同時提名管理人。本院在立案審查破產申請時一并審查。
    數名申請人提出的管理人人選不一致的,經全體申請人協(xié)商一致的人選經本院審查后,指定該人選擔任管理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指定管理人:
    (1)先行審查被提名人指定條件,對均符合條件的被提名人以抽簽方式指定管理人;
    (2)綜合考察符合條件的被提名人的資質、業(yè)務能力、個案履職評價、報酬報價等因素,以競爭方式擇優(yōu)指定管理人;
    (3)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符合條件的人選中指定數名管理人擔任聯合管理人;
    (4)直接通過隨機搖號方式指定管理人。
     
    11.申請人、被提名人等利害關系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本院依法對有關單位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懲戒。
    被提名人出具虛假材料、虛假陳述或者隱瞞事實的,取消被提名人擔任本次管理人的資格,并且在兩年內暫停其在本院的破產案件中被提名為管理人的資格。
    上述情形中相關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12.本院將被提名人擔任管理人的履職情況、更換情況、被采取懲戒措施的情況等,向市高院報備,并向相關的管理人協(xié)會通報。
     
    13.本規(guī)則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完善市場化法治化企業(yè)破產制度若干規(guī)定》關于預重整制度的規(guī)定,實現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的有效銜接,提升企業(yè)救治成效,促進市場資源優(yōu)化配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則。【公眾號:破產法實務】
     
    一、預重整程序啟動
     
    1.預重整程序需遵循意思自治、誠實守信、合法有序、經濟高效原則。法院給予指導、監(jiān)督,開展必要的司法協(xié)調工作,促進預重整與庭內重整及時有效對接。
     
    2.債務人符合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且具有下列情形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申請預重整備案登記:
    (1)債務人有重整意愿;
    (2)債務人有可供重整的資產;
    (3)債務人有能力開展自主談判;
    (4)需要招募投資人的,已基本確定意向投資人。
     
    3.債權人提出預重整備案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預重整申請書;
    (2)證明債務人符合本規(guī)則第2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
    (3)本院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債務人提出預重整申請的,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債務人持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申請預重整的決議。
     
    4.為準確識別債務人是否符合預重整條件,本院在審查預重整申請時,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債務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等的意見。
     
    5.本院應當建立預重整備案登記臺賬,對符合預重整條件的申請進行登記,并出具《預重整備案通知書》。
     
    6.預重整期限一般為三個月。在預重整期限屆滿前未形成預重整方案并表決通過,債務人可向本院書面申請延長期限并說明理由,本院可依申請延長預重整期限一個月。
    經批準延長預重整期限后,債務人仍未形成預重整方案并表決通過的,債務人可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再延長期限一個月。
    債務人申請延長預重整期限的,應當同時披露自本院備案預重整前三個月至今的債務清償情況及是否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所列的情形。
     
    7.預重整期間,因情況緊急,不立即保全可能影響債務人重整價值與重整可行性的,本院可以根據債務人、債權人的申請,裁定對債務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并根據情況要求當事人提供相應擔保。
    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預重整方案未能表決通過或者未受理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解除保全。
     
    二、預重整債務人
     
    8.預重整期間,債務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企業(yè)財產、印章、賬簿、文書等資料;
    (2)清理企業(yè)財產、清查對外負債,制作財產狀況報告及債權、債務清冊;
    (3)勤勉經營管理,妥善維護企業(yè)重整價值;
    (4)向相關利益主體披露信息,配合查閱;
    (5)積極與債權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等相關利益主體協(xié)商,制作預重整方案;
    (6)債務人應當依法履行的其他義務。
     
    9.預重整期間,債務人應當及時、全面、充分、準確地向債權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等相關利益主體披露對預重整產生影響的信息。
    信息披露內容包括債務人經營管理現狀、財務狀況、資產狀況、陷入困境的原因、履約能力、預期盈收能力、債權債務明細、涉訴涉執(zhí)信息、重大不確定訴訟或者仲裁風險提示、模擬破產清算狀態(tài)下各類債權可能的受償比例。
    債務人就前款所列披露內容最遲應于預重整方案提交表決二十日前形成書面報告提交各相關利益主體。對于提交報告后新發(fā)生的對債務人預重整產生影響的信息,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相關信息之日起三日內進行披露。
     
    10.債權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等相關利益主體在預重整期間知悉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不得對外泄露或者不正當使用。債務人在信息披露時可要求簽署保密協(xié)議。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密義務,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預重整中介機構及履職
     
    11.債務人與所持債權額合計占已知總債權額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債權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從本市或者外省市具備省級一級資質的管理人名冊中聘請中介機構擔任臨時管理人,臨時管理人信息由債務人報本院備案。
    債務人未根據前款規(guī)定向本院備案臨時管理人的,債務人或者所持債權額合計占已知總債權額五分之一以上債權人,可以書面提名臨時管理人人選,本院根據《關于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qū)法規(guī)的實施規(guī)則(三)》確定臨時管理人;無人提名的,參照企業(yè)破產法及有關規(guī)定辦理。
    對確定的臨時管理人,本院出具《預重整臨時管理人確定書》。臨時管理人需向本院書面承諾,若在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后未被指定為管理人,將無條件向管理人移交其在預重整階段履職形成或者掌握的所有資料。未出具書面承諾的,不得履行臨時管理人職責。
     
    12.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以下職責:
    (1)對債務人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全面性、充分性、準確性進行監(jiān)督;
    (2)協(xié)助債務人履行本規(guī)則第8條規(guī)定的義務;
    (3)協(xié)助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司法程序;
    (4)引導和輔助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
    (5)協(xié)助債務人引入投資人,積極推動債務人與其債權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等相關利益主體進行協(xié)商,促進各方就預重整方案達成共識;
    (6)向已知債權人發(fā)出債權申報通知,接受債權申報,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并編制債權表;
    (7)組織預重整期間債權人會議及表決;
    (8)定期向法院和各相關利益主體書面報告預重整工作進展及履職情況,及時通報對各方主體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制作預重整終結報告;
    (9)本院要求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13.臨時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依法忠實執(zhí)行職務。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認為臨時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zhí)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本院予以更換。本院認為確需更換的,按照企業(yè)破產法及有關規(guī)定重新確定臨時管理人。
     
    四、預重整債權人會議及決議表決
     
    14.預重整債權人會議由臨時管理人召集,依法申報債權并經確認的債權人有權參加預重整債權人會議,就議事事項發(fā)表意見并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認的債權人,如臨時管理人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可以行使表決權。
     
    15.預重整債權人會議的職權,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一條及司法解釋有關債權人會議職權的規(guī)定,具體內容可包括:
    (1)核查債權;
    (2)了解債務人信息披露內容并就相關問題向債務人問詢;
    (3)監(jiān)督臨時管理人,聽取工作報告;
    (4)對暫停履行清償義務方案、預重整期間借款、預重整方案等事項進行表決;
    (5)應當由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的其他職權。
     
    16.預重整債權人會議決議的表決規(guī)則,適用企業(yè)破產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但是,預重整方案的表決除外。
    預重整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決議,對贊成該決議的債權人具有約束力。
     
    17.預重整期間,金融機構債權人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guī)程》(銀保監(jiān)發(fā)〔2020〕57號)等有關規(guī)定發(fā)起、成立、加入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參與企業(yè)危機化解工作,推動預重整方案協(xié)商談判。
     
    18.預重整期間,債務人為繼續(xù)營業(yè)需對外借款,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經法院許可的,根據本規(guī)則第23條規(guī)定受理重整申請后,該借款可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清償。
     
    19.預重整方案內容可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一條規(guī)定,一般包括:
    (1)債務人預重整期間持續(xù)經營與管理的情況;
    (2)債務人經營方案與經營前景;
    (3)債權分類、調整、受償方案;
    (4)預重整方案執(zhí)行期限;
    (5)預重整方案監(jiān)督期限及監(jiān)督辦法;
    (6)有關債務人預重整的其他內容。
     
    20.預重整方案最遲應于表決前二十日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參照企業(yè)破產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分組進行。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預重整方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預重整方案。
    預重整方案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應當設出資人組,對該事項進行表決。
    各表決組均通過預重整方案時,預重整方案即為表決通過。
     
    五、預重整備案終止
     
    21.預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審查后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終止預重整程序備案:
    (1)債務人申請終止預重整程序;
    (2)未按期提出預重整方案,或者提交的預重整方案未按照本規(guī)則第20條規(guī)定表決通過;
    (3)債務人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情形的,臨時管理人或者債權人申請終止預重整程序。
     
    22.臨時管理人應當在預重整方案表決后或者預重整期限屆滿前十日內向本院提交預重整終結報告;申請主體根據本規(guī)則第21條第(1)、(3)項規(guī)定申請終止預重整程序的,臨時管理人應當根據本院要求及時提交預重整終結報告。
    預重整終結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債務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資產和負債狀況、生產經營狀況;
    (2)債務人出現經營或者財務困境的原因;
    (3)債務人的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分析意見;
    (4)預重整方案的相關內容;
    (5)債權人各表決組就預重整方案的協(xié)商及表決具體情況,未形成預重整方案的,說明原因;
    (6)進入破產重整的潛在風險及相關建議;
    (7)臨時管理人履職情況。
     
    23.滿足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提出重整申請,本院依法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并終止預重整程序備案:
    (1)債務人存在企業(yè)破產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
    (2)預重整方案按照本規(guī)則第20條規(guī)定表決通過;
    (3)參與表決的權利人表決期限充分、表決方式合理;
    (4)債務人已及時、全面、充分、準確地披露對預重整產生影響的信息。
    申請人根據前款規(guī)定向本院申請重整的,本院重點審查預重整期間債務人信息披露、預重整表決程序是否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并組織聽證會,聽取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意向投資人的意見。
     
    六、程序銜接
     
    24.根據本規(guī)則第23條規(guī)定受理重整申請后,臨時管理人符合任職條件且不存在不宜擔任重整管理人情形的,本院指定其為重整管理人。
    債務人、債權人、出資人認為臨時管理人不宜擔任重整管理人的,應當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并說明理由、提供依據。本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重新指定管理人。
     
    25.受理重整申請后應當按規(guī)定通知已知債權人,并由本院予以公告。公告除符合《關于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qū)法規(guī)的實施規(guī)則(一)》第1條的規(guī)定外,還應當載明預重整備案日期、終止日期及預重整方案的表決情況。
    前款規(guī)定的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三十日為債權申報期限。預重整期間已經確認的債權在重整程序中免予申報,管理人將該債權登記造冊,編入債權表,鼓勵債權人自預重整備案之日起停止計息。
     
    26.受理重整申請后,一般應當由債務人在管理人的監(jiān)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yè)事務,但債務人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情形的除外。
     
    27.受理重整申請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重整計劃的批準適用企業(yè)破產法的相關規(guī)定。
     
    28.預重整方案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實質內容一致的,債權人、出資人對預重整方案的同意視為對該重整計劃草案表決同意,不再另行表決。
    對預重整方案表決反對或者未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出資人,在債務人進入重整程序后可以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
     
    29.重整計劃草案對預重整方案的內容進行了修改并對有關權利人有不利影響的,受影響的權利人有權對預重整方案重新表決。
    預重整方案表決前債務人隱瞞重要信息、披露虛假信息誤導權利人,或者預重整方案表決后客觀情況出現重大變化,可能影響權利人利益的,相應權利人有權對重整計劃草案重新表決。
     
    30.申請重整前,庭外重組協(xié)議已經協(xié)商一致,且庭外重組階段完成的各項工作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本院裁定受理債務人重整申請的,管理人可根據庭外重組協(xié)議制作重整計劃草案并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
    庭外重組協(xié)議與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計劃草案實質內容一致的,表決同意庭外重組協(xié)議的債權人、出資人視為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同意,不再另行表決。
     
    七、預重整費用、報酬與考評
     
    31.臨時管理人在預重整期間支出的差旅費、調查費等履行職責的必要費用,根據臨時管理人與債務人、債權人的約定處理。
    前款費用未作約定,或者約定由債務人負擔但債務人未按約支付的,根據本規(guī)則第23條規(guī)定受理重整申請后,參照企業(yè)破產法關于破產費用的規(guī)定處理。
     
    32.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時指定臨時管理人為重整管理人的,管理人不另行收取預重整報酬。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的履職表現作為確定或者調整管理人報酬的參考因素。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后重新指定重整管理人,或者根據本規(guī)則第21條規(guī)定終止預重整程序的,預重整報酬根據臨時管理人與債務人、債權人的約定處理。
     
    33.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時指定臨時管理人為重整管理人的,根據《關于辦理破產適用浦東新區(qū)法規(guī)的實施規(guī)則(二)》對重整程序管理人進行履職考評時,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的履職表現一并納入考評范圍。
    本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請后重新指定管理人的,應當根據上述規(guī)則對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的履職表現進行考評。
     
    八、附則
     
    34.本規(guī)則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規(guī)則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發(fā)布人:利安達 發(fā)布時間:2024-12-06 閱讀:3432
    ? 国产在线看片高清,精品人妻一区二区三区浪潮在线,欧洲色在线中文字幕,亚洲无码久久久
  • <ul id="w0es4"></ul>
  • <delect id="w0es4"><td id="w0es4"></td></delect>
  • <dd id="w0es4"><s id="w0es4"></s></dd>